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创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院应当成立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院级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院办主任担任,副主任由保卫处处长担任。各部门的安全委员对本部门内的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机动车驾驶员进行管理和宣传教育,并与学院交通安全委员会签订交通安全协议书。
第二条 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按照《河北省高等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工作职责开展工作。
第三条 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和学院车辆的实际状况,校内机动车由学院交通安全委员会统一管理。院办具体负责对机动车驾驶员日常管理和培训。
第四条 驾驶员管理规定
一、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遵守校内交通管理规定,严禁酒后开车、非司机开车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二、车辆在校内行驶时。要做到文明开车、安全礼让,服从校内车管人员、交通安全人员及门卫的检查,拒绝者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本部门。
三、各部门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各管理组召开的有关会议,要督促司机按时参加。
四、司机要订出冬、夏两份安全行车保证措施。
五、院办要有派车、出车记录。
第五条 私人车辆驾驶员进入校区内要自觉遵守学院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车辆出入管理规定。按规定时速和路线行驶,严禁非司机开车和酒后开车。
第六条 确需在校内过夜的机动车辆,需向保卫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安全由车主负责,车内不许放置现金及其它贵重物品,否则遗失概不负责。
第七条 机动车(含外来车辆)不得在校园内培训驾驶员、练车。
第八条 在校内机动车行驶限速15公里,禁止鸣笛。机动车(含外来车辆)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九条 学院公务车应适时完成车辆的各级保养,使车辆经常处于安全良好状况,做到清洁彻底、紧固适当、润滑周到、刹车灵敏、雨刷轻便、灯光有效。
第十条 一般骑自行车、电动车应靠道路右边骑行或推行,不准双手离把、互相追逐和曲折竟驶,在校园内骑行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0公里,骑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
因行人、自行车违章肇事,造成事故,除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学院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对校属单位交通安全工作进行年终考核验收,对成绩显著、事迹突出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各部门因违反本规定造成交通事故,院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分别对部门、部门领导、责任人进行处罚。
凡违犯以上相关规定的人员,学院可视情节轻重予以五十至一百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 各部门违反本规定的处罚分为:通报批评、停车整顿、罚款、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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